一、 事项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 申请条件
建筑渣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排放人——排放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渣土的单位。
消纳人——提供消纳场地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除满足交通安全要求,以及公安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佛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运输车辆的要求外,还需满足三水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指引》。
四、 办理材料
排放
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排放建筑渣土的,排放人应当在施工前15日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等合法的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原件。方案应当包括处置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期限、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时间、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三)与持有《建筑渣土处置证》的运输人签订的建筑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合同应明确建筑渣土消纳场地的位置及双方应承担合法消纳建筑渣土的义务;
(四)排放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包括建筑渣土产生量、运输量等内容的《建筑渣土排放评估表》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区住建部门申请领取的《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或《桩基础工程实施报建证明》的复印件;
(八)《规范运输承诺书》原件。
运输
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渣土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15日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具备5辆以上运输车辆的证明;
(二)运输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与持有《建筑渣土处置证》的排放人签订的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合同应明确建筑渣土消纳场地的位置及双方应承担合法消纳建筑渣土的义务;
(五)所属运输车辆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所属运输车辆的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件、车辆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七)所属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八)所属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接入我区在线监控平台技术规范标准的GPS卫星定位仪的证明复印件;
(九)所属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的证明照片;
(十)《规范运输承诺书》原件。
消纳
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消纳建筑渣土的,消纳人应当在承接消纳项目前15日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等合法的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核算建筑渣土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及其他符合消纳场所运营条件的设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复印件;
(五)建筑渣土现场分类消纳方案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本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设置临时堆放、消纳渣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中转场所的,不需提交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镇(街道)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西南街道 |
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7号窗口 |
87618954 |
云东海街道 |
云东海街道大学路创文办104室 |
87808005 |
乐平镇 |
乐平镇西乐大道1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四楼411室 |
87652099 |
白坭镇 |
白坭镇人民二路26号城管办 |
87569110 |
芦苞镇 |
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
87230003 |
大塘镇 |
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城管办 |
87270970 |
南山镇 |
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312室 |
87210853 |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到审批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下载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该项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办理;
(二) 审批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收件回执;
(三)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意见并书面告知;
(四) 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受理的,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筑渣土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 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受理机构领取批复。
九、审批收费
无
十、审批表格
建筑渣土处置证申请表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情况登记表
建筑渣土处置延期、变更申请表
建筑渣土排放评估表
规范运输承诺书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佛山市三水区建筑垃圾处置证、三水区建筑垃圾运输准运卡、三水区建筑垃圾运输准运单
证件有效期:以批准的时限为准
十三、法律效力
审批后即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