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备案适用本指南。
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设立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项仅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涉及章程修改的,还需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应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非公司企业法人撤销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备 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现被上级机关撤销、转变职能等情形的,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出具的撤销、转变职能等文件,以及承接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现被上级机关撤销、转变职能等情形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a.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c.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d.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e.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决定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
6.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9.已办理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注销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8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4.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年报
登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gsxt.saic.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相关表格链接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