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2016-12-01 来源:三水区工商局 【字体: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指南。 

 2、《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登记条件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登记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第2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第3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有关出质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 

 a、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b、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第2项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出质人、质权人应提交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5.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 第3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3.第3项和第4项材料关于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相同。重复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4.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5.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原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相关表格链接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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