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6-10-22 来源: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字体: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销原因

企业章程(协议、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解散情形: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办理完毕      无分公司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签字:                                                企业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日至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各类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已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因企业合并、分立未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仅限于企业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

◆ 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企业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企业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 企业依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从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本规范中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5.本规范中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