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事项

补、换、增、减发照(证)

发布时间:2016-11-04 来源:三水区工商局 【字体: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企业迁入调档、迁出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申请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企业迁入调档、迁出登记适用本指南。

  2、《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企业迁移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增/减/补/换营业执照

  增/减/补/换营业执照,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增/减/补/换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适用于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情形)。

  4.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除外)。

  注: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程序

备齐有关文件,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领取准予迁入调档的通知书。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企业迁出登记 

 

企业申请迁出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领取相应通知书。 

 

 

  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移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出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迁入地登记机关直接发给迁出地登记机关《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的,迁出地登记机关直接将企业登记档案发给迁入地登记机关,无需企业按照本规范申请迁出。

相关表格链接: 

 

////发证照申请书 

企业迁移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特别提示:①如果你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全部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业务后,可到工商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注册;②上述资料遇政策改变而电脑资料未能及时更新时,以窗口受理人员通知为准;③咨询电话:87767019   87767022。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