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17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105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31052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105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105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6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105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7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1052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2632.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22632.4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2632.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2632.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6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2632.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6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2632.4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对2017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征收。